凡在 1996 年 8 月 1 日以前鑒定并建廠投產的礦泉水廠,按老標準〔 GB 8537-87 〕要求檢驗水源。 |
礦泉水生產單位或個人在建廠的同時,必須建立衛生防護區,并設固定的區界標志。衛生防護區須經地礦、衛生、輕工主管部門指派專家現場踏勘確認后,方可實施。 |
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水質全分析,將水質檢驗結果報送國家、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礦泉水技術審定機構備案。 |
礦泉水開發與生產時,出現下列情況鑒定證書無效: |
不按礦泉水鑒定證書指定的地點異地開發。 |
鑒定通過之日起,三年內未進行水質復檢和建廠者。 |
建廠之日起,拒絕建立衛生防護區和進行長期動態監測。 |
水量、水質檢驗結果與技術評審時水量、水質結果不符。 |